
关于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商标品牌战略深化实施,引导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助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发挥商标品牌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竞争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国办发〔2014〕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我市“六个加快”战略、落实“两个基本”以及实施“三名”工程部署要求,深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方针,充分运用商标对资源的集聚力和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推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企业商标管理能力,优化商标品牌发展环境,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与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品牌优势企业。继续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促进我市自主商标品牌的质和量、附加值和美誉度提升,进一步发挥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引领作用,逐步确立我市商标品牌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领先地位。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商标注册总数在2011年基础上翻一番,国内注册商标数突破18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数达1300件,地理标志商标总数30件以上。驰名商标总量达100件,浙江省著名商标总量达700件,宁波市知名商标总量达1500件。商标品牌基地达12家。各县(市)区注册商标年均增幅达到8%以上,基本实现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及各个产业集群、特色精品农业发达乡村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力争法人主体商标拥有率达到80%。商标品牌企业广告宣传经费投入能占全市GDP的1%以上,自主品牌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总产出比重力争超20%。创建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
三、行动任务
(一)将商标品牌战略融入经济发展大局
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将商标品牌战略和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等相衔接,逐步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发挥商标在要素集聚、资源整合方面的作用,推动现有资源和产业优势有效转变成品牌优势。要结合区域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商标品牌发展的相关支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从培育指导、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和一大批乡镇(街道)、企业达到省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交流协作,使之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力。
(二)全面推动实施“名品”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我市“三名”工程总体部署,切实将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其中一项基础工作,加大“名品”培育力度,全力创建一批国内外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要重点扶持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龙头企业,同时聚焦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进一步充实“名品”培育库,落实梯队培育计划,建立以商标品牌为重要抓手的“名品”工作推进机制。在商标品牌营销运作、品牌提升、品牌宣传等方面,相关部门要共同联手,专业组织协调配合,依托行业龙头来打造区域品牌。区域品牌围绕支柱产业来进行,支柱产业围绕产业链的打造来进行,形成联动发展格局,不断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要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实施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市场经营策略,支持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全力打造代表宁波产业特点、行业形象的知名品牌。
(三)重点培育制造业品牌优势
制造业是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主战场。在推行“一企一标”工程基础上,按照各自发展定位,将品牌培育与地方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要在继续提升我市纺织服装、电工电器、汽车及零部件、模具、文具等传统产业品牌形象的同时,重点扶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以及节能环保、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鼓励企业从科技创新、品牌营销、信用管理等方面,夯实产品品质基础,提高商标品牌管理和运营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区、商标品牌基地等政策扶持,对其中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商标支持申报驰(著)名商标。要强化对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商标注册、品牌管理运用方面的培育指导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走集体商标和自主商标“双商标”战略。
(四)深化实施“走出去”战略
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重要性,重视商标国际注册、维权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企业有效运用商标手段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外向型优势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海外并购、营销推广、技术合作等布局品牌国际化战略,助推我市企业跨国经营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要进一步增强我市出口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提高服务贸易和高附加值产品等出口比重。支持在国际市场有一定占有率的重点企业大力引进懂品牌管理、国际营销人才,开展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在内的境外注册、运用、管理、保护等远景规划,畅通境外维权救济渠道,积极应对境外商标纠纷,力促外向型品牌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超过80%,创建一批国际知名的优势品牌。
(五)大力发展服务业商标
在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一批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商标的同时,依托我市创新商贸、金融、旅游等传统服务业商业模式,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网络经济、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数字视听等现代服务业,推进新兴服务商标的培育使用,强化服务业态和行业品牌建设。要引导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发挥比较优势,扩大市场份额。支持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途径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带动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业品牌。力争到2020年,我市服务商标在驰著名商标中的比重有明显提高。
(六)加强特色品牌资源管理
鼓励涉农企业、经济组织运作农产品商标,大力推广“公司(农民合作社)+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优势涉农企业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重点,大力推动农产品商标注册、培育,要将企业产品是否具有农产品优质商标作为考察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品牌经济。要充分挖掘农副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及公共文化资源等发展潜力,支持申报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加强使用管理和执法保护。对传统老品牌和老字号鼓励争创品牌商标,不断提升老字号商标品牌价值。
(七)加快商标服务平台建设
在发挥企业商标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凸显政府引导和部门指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商标品牌发展和保护的服务指导力度,形成部门工作合力。要鼓励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和商标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强化对商标中介组织的信用监管和代理人自律管理,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发展壮大。要探索部门引导与中介组织跟进服务相结合工作模式,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商标管理咨询、业务培训和维权指导等。支持建设商标行业或专业服务平台,探索商标信用及价值运用办法,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融资、兼并联营、特许加盟、作价入股、商标交易等方式,推动商标价值开发运用。
(八)持续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
各地要将品牌指导站作为服务基层工作载体,充分发挥指导站基层平台作用,立足长效,深化拓展,切实从政策、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品牌指导站要通过调查研究、建档立库、业务咨询、创牌指导等方式,做好联系企业商标品牌培育、维权等服务工作。在总结推广各地建设乡镇(街道)品牌指导站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建站模式,鼓励在商标品牌基地、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贸集中区等创建运作规范、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的站点,借助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各方资源和力量,不断拓展并夯实品牌建设基层工作基础。
(九)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利用广告媒体、网络技术、各类商务平台、展会论坛等传播介质,引导树立品牌意识,强化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单位宣传报道,展示优质品牌,推广成功经验,提升管理水平,营造良好创牌氛围。鼓励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研究,举办商标与企业竞争力、商标与区域经济发展论坛、商标发展成就展示等活动。市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帮助企业做好集中宣传推介,做好品牌宣传策划等,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营造良好氛围。
(十)进一步优化商标权益保护环境
鼓励各地区、部门、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开展商标信用培植、商标服务、激励以及维权援助等,逐步将商标侵权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不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完善政企协作、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机制,更好地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打假维权行动,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权益。切实加强商标品牌人才培育和商标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推进战略实施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统筹、协调督促全市商标品牌战略的具体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日常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委等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落实相关领域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设立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商标公益宣传、人才培训教育以及商标品牌战略专题研究等工作。市本级财政资金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费用资助;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和市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及1至3万元的经费资助。支持建立商标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驰(著)名、知名商标等优质企业开展商标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对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内的商标品牌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驰(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驰(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商标品牌创建工作作出贡献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可视情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鼓励商标品牌企业加大广告宣传投入,大力支持基层品牌指导站建设、驰(著)名商标培育、境外商标注册、国内外重点展博会参展等资助。对于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涉农企业或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以及中小微企业注册商标等,各县(市)区可按每件商标注册费用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三)开展督查考核。要将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相关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统计支持体系,完善商标品牌创建水平考核评价指标,适时将相关商标发展数据、商标品牌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商标品牌示范创建以及商标品牌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切实强化商标品牌建设任务的责任落实。要切实加强对战略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将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