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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从俩“奥普”互诉侵权看商标跨类保护的重要性

  2009年10月,第1737521号“aopu奥普”商标权益人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越权将“奥普”字样标注在金属天花板产品上,涉嫌侵犯“aopu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安徽、南京等地工商局进行投诉。
  2009年11月,杭州奥普公司以侵犯第11类“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经销“奥普集成吊顶”的行为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并对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提出争议撤销申请,要求认定该公司拥有的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8月,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注册商标权为由,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悉,这一系列案件的背后是双方当事企业集成吊顶产品品牌同为“奥普”,并均宣称拥有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凌普公司是第6类“aopu奥普”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人,该公司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而杭州奥普公司在第11类拥有“奥普”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
此场纷争实质在于新型的“集成吊顶”商品,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还是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擅自或任意扩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在双方均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的权利做出界定是本争议的关键问题。
    目前,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工作中使用的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专属于“集成吊顶”的商品类别。但在现实生产与流通领域,“集成吊顶”作为一种商品存在已有数年历史。或许这种商品归类不明所引发的商标纠纷将还会出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5年一次修订,象俩“奥普”这样的商标,建议企业实行相关产品的跨类保护。
    类似与“集成吊顶”归类不明的的商品还有:墨盒在第2类、而硒鼓(空的)在第9类、色带又在1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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