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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文书】关于第17434231号“一滴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7434231号“一滴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0000003316  

 

申请人:中山兴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34231号“一滴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的第17434469号“一滴净”商标已经通过初审。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 ,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发票、申请商标的产品使用证据及宣传单页和视频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去污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117

评析:该商标应用在产品中,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功能,一般我们是不建议客户去申请的,如果客户指定申请后被驳回

,那么就不建议再走复审,因为被复审驳回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因为该商标在时间会拖得更长。所以与其在这种缺乏

显著性的商标上等待,还不如想几个更好的商标名称进行注册申请,从时间上来占得先机。

来源:国家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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